小区养犬法律管理规定

天蝎座

  办法 广东省城市小区养犬管理规定1997年12月28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80号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市小区及其他居住区养犬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小区,是指城市中已建成住宅楼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小区及其他居住区养犬管理工作。
第二章养犬人行为规范 (一)携犬进入室内的;(二)在楼道、电梯、人行道和停车场以及其他公共区域搭建犬舍的;(三)给犬只佩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等圈养设施的;(四)接近、拥抱、抚摸禁止携入的犬只或者幼犬的;(五)携带致病犬、疑似患有狂犬病或者其他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犬只出入公共场所的;(六)携犬出户未束犬链的;(七)携犬出户未及时清除犬只粪便的;(八)使用犬只在公共场所排放的大小便不立即清除、不及时清除的;(九)携犬进入本条第三、四款禁止携入的场所或者未即时清理犬只粪便的;(十)其他违反法律、法律、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三章犬只管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七章补充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市小区及其他居住区养犬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小区,是指城市中已建成住宅楼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小区及其他居住区养犬管理工作。
第二章养犬人行为规范第四条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范:(一)养犬应当符合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二)如实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养犬的品种、数量;(三)不得在无准养犬种标识的媒体、场所发布养犬信息或者展示犬只;(四)携带免疫证明、免疫狂犬病的专用犬牌和其他有效免疫证明;(五)按照规定对犬只免疫、登记、建立养犬登记档案;(六)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不得污染环境;(七)对病犬、疑似患有狂犬病或者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犬只,按照规定立即报告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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